2007年4月20日 星期五

可議的檢察官心證



從南科減震工程中起訴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以及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程案中以圖利他人罪嫌起訴市長許添財這兩個個案件來看,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體系下的檢察官們其心證辦案的程度已無限度的膨脹了司法裁量權,更僭越了行政裁量權。

在南科減震工程以及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程這兩起案件中,檢察官在查無實證卻又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將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以及台南市長許添財予以起訴,明顯的是以自由心證和司法裁量權踐踏了行政首長所擁有的行政裁量權。

這兩起案件中共同的爭議點就在於兩位行政首長執行該標案的動機,以及工程分別都採取先資格標再價格標的兩階段投標方式是否有圖利特定人士的嫌疑。

資格標,顧名思義是要投標廠商擁有某種技術或具備某些資格,之後才就出線的廠商再以價格競爭。而如果只有一家廠商符合資格的話,較可能採取的是用議價的方式來降低成本。這種做法相信是符合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

而一個工程如果經評估需要使用特定技術或專利的話,相信必定有它的困難度存在。

因此,不管是南科減震或地下街統包工程,在首長接受專家評估後採用行政裁量權決定採行資格標之後,除非有另外一個完全獨立、客觀的權威機構來提出不同看法的話,才構成對該工程的質疑。

但是在這兩個工程案件中,我們卻看到檢察官輕率的接受了反對黨議員等非專業人士以及參與競投卻沒有得標的其他團隊成員的指控和意見後,就將兩位首長加以起訴。令人不禁感嘆檢察官在非其專業的案件中所採取的自由心證是否將檢察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過度膨脹。

而更令人發噱的是,在動機上,檢察官指控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做「無須施作的工程」以圖利他人,而台南市長許添財也因圖利他人而遭到起訴。

如果照檢察官的邏輯來加以推論,幾乎所有的公共工程都可以是「無須施作的工程」!沒有一個國家會因為少了某樣工程而不運轉,人民也不會因而活不下去。 因此,一個工程是不是有需要,必定是經過審慎的專業評估來決定的,並不應該由得檢察官任意的予以心證、指控。

至於「圖利他人」的指控更是一個笑話!在商言商,無利可圖的工程相信沒有人會願意參與競標。除非政府決定自行承攬所有工程,不然只要經過「政府採購法」出線的廠商,原本就應該獲得應得的利益。

今天我們固然稱許檢察官為司法正義所作出的貢獻與努力,但也期許檢察官能以更專業的角度及正確的邏輯來處理社會上錯綜複雜的各類案件,不要被淹沒在媒體的吹捧聲中,忘了自己真正扮演的角色。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請問台灣有"一個完全獨立、客觀的權威機構"嗎?

匿名 提到...

通常這種情況都會找國外的權威機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