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法官大人,我有罪


過去幾天的新聞中分別出現兩起涉及性騷擾的法律案件,然而其中彰化男子蔡東林趁妙齡女買胸罩襲胸十秒,被彰化地方法院判無罪;而台北市男子易家鵬則因為在捷運車廂內,用已勃起的下體磨蹭女學生臀部二十秒,昨天被法官依違法《性騷擾防治法》判刑兩個月這兩件事,再度的曝露出台灣的部份法官過度的自由心證並與社會嚴重脫節。

在彰化這一起案例中,法官在判決中竟以「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只是『意圖性騷擾』」為由,判決該被告無罪!

其中,無論是碰觸胸部約10秒是否屬於”短”時間,亦或是「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等等說法,都屬於該法官個人的主觀心證。這兩個判決在相互比較之下,彰化法院做出的這個判決,不但與社會上的認知嚴重脫節,在邏輯上更是難以成立。

在目前平面和電子媒體充斥著明星、名模及素人等的清涼或裸體寫真的情況下,相信只要是生理正常的人,不論是男人女人都有可能被挑起相關的慾望。

因此,如果該法官的判決可以成立的話,反推過來,任何人只要對他人產生性慾的話,都將符合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要件!而幾乎所有生理發展正常的人都將難以逃出該部法律的制約。

更何況,「性騷擾」是一種行為,只分「有」或「沒有」,豈能以其時間長短來加以判定?

台灣法官的素質一向為各界爭論的焦點,在過去的這一段時間中,更由於對涉案政治人物做出的法律判決而受到相當的質疑。但在大多數台灣人民的心目中,司法體系及法官、法院系統仍被視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不管是前第一夫人曾文惠告馮滬祥一案中,不以法律依據,而以「國家安定」和「族群合作」為由,判予無罪;亦或是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中,以宋代「公使錢」為例,古法今用,多數人民仍能容忍法官在各自的政治取向中所做出的判決。

如果古法今用成為通例的話,台灣將不再有「重婚罪」這條罪名,因為不但宋朝,中國自有史以來皆為一夫多妻制。除此之外,歷朝以來更有所謂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的「八議制度」。莫非上述所舉馮滬祥與馬英九等案皆是以「八議」標準所做出的判決?

然而在這兩起性騷擾相關的案件中,我們看到了法官們除了擁有政治取向外,更和社會價值觀嚴重脫節!令人不禁感到恐懼與懷疑法官判決其他案件時的公平性和準確性,更令人擔心是否會出現新一種的白色恐怖!

因為,如果只要對其他人有產生性慾即為有罪的話,我必須在此承認:「法官大人,我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