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內,台灣分別發生了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王如玄的軍宅案及頂新案的一審判決,對社會造成重大衝擊的事件。
這兩起事件再次展現,台灣社會即使已經是一個擁有選舉制度的民主社會,但整體的公民意識及法治文化仍然是處於相對落後階段。
透過這兩個案子我們看到了台灣社會雖然有著基本形式上的法律規範,但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中,法條(The letter of the law)是需要搭配法意(The spirit of the law)來完善社會的法律體制。
但很不幸的,在這兩案件中,我們看到了應當屬於社會領袖的政治人物以及法治守護者的司法官們,運用了自己的社會地位以及職業知識,巧妙的運用了法條的表面解釋而罔顧該法律立法時的精神(即法意),游走法律邊緣或以替自身牟取經濟利益或替財團解套脫罪,完全反映出台灣部分法律人玩弄法條踐踏法意的積弊惡習。
當然也有人會認為這是法律在制訂時不夠嚴謹所造成的問題,但即使以法律規範相對完善的許多西方民主國家的法治經驗來看,法律永遠是不夠周全的。
民主國家往往面臨的情況,不是法律制訂不夠周全,就是為求周全致使法律規定過於嚴謹而造成執行窒礙難行。
有賴人民自我提升
因此在一個成熟的民主法治社會中,立法者、執法者以及司法者都需要在法律的制訂、執行和判定中將法律條文及法律精神充分結合,俾能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次的軍宅案中,我們看到了曾為政府部會首長的王如玄運用了法條的灰色空間,將原本政府照顧軍眷的美意轉化成了個人經濟上的利益。雖然行為不違法條,但卻是糟蹋了法意。身為法律人,真的將法律做成了道德的最低標。
而在頂新案中,我們更看到了司法官們為財團富豪脫罪的高明手段,將一件影響民生甚鉅的食安案件,技巧性的在細節上心證的讓人嘆為觀止。不但打垮了台灣人民對食安的防線更打垮了台灣人民對司法信心的防線。
台灣由威權獨裁體制轉化為民主法治體制,但目前看來在體制轉化後的公民意識及法治文化尚未跟上腳步。筆者相信這是台灣目前社會亂源的根本原因,當一個國家有體制而沒有相應的文化時,再良好的社會及政治制度都會因個人的貪念及欲望所破壞。而想要改善目前台灣這種有制度沒文化、有法條沒法意的情況,實有賴於台灣人民對自我要求的提升,不再鄉愿跟和稀泥,並強烈監督有權力的個人及機關,俾能讓台灣真正向上提升為擁有公平正義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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